知猪侠AJ 发表于 2018-3-28 09:46:28

警惕!江津很多人都上当! 涉及2000多万元!!

近年来,不少公司或个人打着低风险高回报的旗号,吸引许多市民的目光,不少人因为高利息的诱惑投入资金,却误入了非法集资的陷阱。近日,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054万元,涉及132人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以警示广大市民。
案情回顾:
被告人戴某,2011年10月30日至2015年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戴某以扩大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酒的经营规模为由在民间进行集资,共向132人吸收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054.40万元。终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偿还所吸收款项的本息,于2015年10月15日被部分集资参与人带至区公安局,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作案手段:
经区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初,被告人戴某与鹿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认识,同年9月,被告人戴某到天津后经鹿某介绍又认识了崔某、韩某(均另案处理),崔某等人向被告人戴某提出,扩大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酒的经营规模在民间进行集资,被告人戴某表示同意。后被告人戴某便以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高息作为回报进行宣传,通过“人传人”和设立业务员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经重庆鑫凯源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11年10月30日至2015年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戴某共向132人吸收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054.40万元,被告人戴某通过银行还本付息共计人民币1117.195万元,现尚欠99名集资参与人的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115.5941万元未归还,造成集资参与人的重大经济损失。
案件查处: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戴某于 2015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 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区人民检察院将戴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14日经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经延期审理,于2017年12月11日审理终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采取以高息给回报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达人民币2054.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被告人戴某与“某酒业有限公司”并无法律上关系,该公司也未获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实际收益,故本案不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戴某在案件中不仅通过提成、赚取利息差的方式获取高额收益,还设立业务员进行宣传向社会吸收资金,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最终,被告人戴某被依法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拾万元。责令被告人戴某退还99名集资参与人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115.5941万元。
风险警示:
江津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非法集资活动往往诱惑力大、欺骗性强。集资参与者法律意识薄弱,经受不住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心存侥幸,在初期往往能够获得利息,先期集资参与者得到高额回报后,产生信任,一方面加大自己的投资量,另一方面动员亲朋好友加入投资行列,从而使非法吸收存款金额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因资金链断裂,资金难以为继,导致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涉及面往往比较广泛,社会危害性极大。希望广大市民增强法律意识,杜绝参与此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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