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禁渔期非法捕鱼,江津男子获刑十个月
8月1日,江津法院宣判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邓某除被判处有期徒刑外,还需承担鱼类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据了解,国家和重庆均规定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邓某在属于禁渔区的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永川河栏杆滩段用电击的方式捕鱼,捕获渔获物24.15千克,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与永川区农业综合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违法在长江捕鱼确实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