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月如歌111 发表于 2018-9-26 10:00:03

权威发布|公安部出台新规,到派出所开证明要知道这些事。。。

“原来是这样,谢谢你们啊!我这就过去!”9月25日,江津市民王奶奶边向民警道谢,边离开南城派出所。
王奶奶今年85岁了,老伴杨大爷已经退休多年,身体康健。前几天,杨大爷接到原单位的电话,称要给退休的老职工发放补助金,凭健在证明领取。王奶奶便来到派出所,请民警出具杨大爷的健在证明。

民警告诉王奶奶,根据公安部出台的相关规定,派出所不再出具公民健在证明,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依照规定,民警向王奶奶出具了书面告知书,说明了不予开具的理由,并帮助联系了杨大爷原单位和卫生防疫部门予以解决。

“五个一律”
一律实行首接负责制;
一律实行限时办结;
能够内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
超出职责范围的,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
一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这个规定,我感觉是‘有所为、有所不为’。”江津区公安局户政科副科长肖金鑫介绍,“首接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这三个‘一律’,规定更严、更细,确保人民群众到派出所开证明时便捷、高效、准确;至于第三条和第四条‘一律’,则是为了消灭‘奇葩证明’,切实让老百姓少跑路。”


肖金鑫称,按照新规,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那么,哪些证明是应该由派出所来开具的呢?主要包括以下9类情形。
01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主要包含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02
注销户口证明。
03
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04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05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06
.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07
临时身份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08
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
09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江津市民如有疑问
可咨询当地派出所,或联系户政科
电话:4777646
来源:平安江津


红泪白雨 发表于 2018-9-26 14:45:10

政府部门不都是这样么,让你兜过去兜过来

哭都不难过 发表于 2018-9-26 14:45:30

红泪白雨 发表于 2018-9-26 14:45
政府部门不都是这样么,让你兜过去兜过来

看看他整了的结果吧

我是天门地 发表于 2018-9-26 17:29:20

只有奇葩才喊开些奇葩证明!

天犹寒水犹寒心 发表于 2018-9-26 17:29:58

想喊政府整点撒子,真不容易

ym忆梦 发表于 2018-9-26 17:30:30

希望手续少点,多方便点百姓!

独舞的我 发表于 2018-9-27 16:28:49

公民健在证明由卫生防疫部门出,偶感觉就像写那种文不对题的作文一样,户籍不明明是公安局在管吗?又不是卫生防疫部门在管。人健不健在防疫部门怎么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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