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10月4日23时58分许,谭某(男,21岁)驾驶渝A0V2XX小型轿车沿江津区白沙工业园增光大道由重庆工商学校方向往白沙工业园区管委会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增光大道御景江城十字路口路段时,其驾驶车辆车头部位将其车行方向由右至左通过路口的行人杨某(男,69岁)撞倒,造成杨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谭某立即下车查看被撞者的情况,并拨打了急救及报警电话。随后,民警与医护人员先后赶到现场,经医生确认,被撞的杨某已经没有生命迹象。 从车辆损毁情况、停放位置、刹车痕迹、死者倒地位置及现场散落物来看,当时的撞击力非常的大!




在事后的询问调查中,民警得知,当晚谭某与10名同事一起在白沙城区吃完夜宵后分别驾乘三辆车准备返回工厂宿舍。其中一辆车就是由谭某驾驶的,当时车上加上谭某共有5人。5人均表示在撞上行人前,车辆并没有减速,也没有鸣笛。谭某也承认是在撞上行人,听到巨大的碰撞声,看到碎裂的挡风玻璃后,自己才意识到撞到人了。
死者杨某是附近建筑工地的门卫,当天他正准备去接晚班,可是,他却再也无法出现在工地上了…… 

经检测,谭某当晚并未饮酒,事发时的车速约为77km/h,而事发路段限速是40km/h,超速92.5%。
责任判定
在本次事故中,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过错程度较大。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过错程度较小。
因此,谭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谭某,驾驶证是去年11月17日才取得的,目前还处于实习期,驾驶证是否保得住,还要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本次的事故发生地道路宽阔、车流量也不算大。可能放在平时,很多人都会觉得限速40km/h太过不合理。可是,如果谭某能严格按照限速标志指示驾车,或许一个生命就不会就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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