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婧imayday 发表于 2020-7-23 20:03:55

开发商证件不齐,补证后江津业主仍不接房?



在房屋买卖中,业主向开发商支付房款购买商品房,开发商理应按期交付合格的商品房。
如果开发商未取得或出示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等必要资料,业主确实可以拒绝接房,开发商也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房屋符合交付条件业主无理由拒不配合开发商办理接房那么,逾期接房的责任就由业主自行承担了



实践中,开发商通常会委托物业公司代为办理交接房只要手续齐全,均是有效的那么,在业主未接房入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向业主打电话的记录能否证明开发商已通知接房呢







2017年,周某在江津区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当于2018年1月30日前交房,且交房时应当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否则便算是逾期交房,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
签订合同后,周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8年1月30日,周某前往房屋现场办理接房手续,因开发商未出示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周某拒绝接房。


(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2月5日,该开发商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而周某则一直等到同年6月12日才实际接房。
周某接房后,以逾期交房为由将开发商告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2018年1月31日至6月12日期间的延期交房违约金26927.31元。
那么,逾期交房的责任到底在谁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开发商于2月5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后,是否通知周某接房。
庭审中,开发商举示了相关照片拟证实其于2月6日在小区内张贴了接房通知,以及物业公司的电话记录,拟证实其委托物业公司于2月8日电话通知周某接房。



周某称物业公司确实打过多次电话,但均没有提到接房而是说其他的事情。

法院审理认为
从常理分析,在周某没有实际接房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多次电话联系周某而在电话中不提通知接房的内容与常理不符。电话通知发生在开发商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3日后,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电话通知周某接房更具有可信性。
据此,应认定该开发商于2018年2月8日已经履行了通知接房义务,当日视为周某已接房,此后未接房的责任应当由周某自行承担。
近日,本案经两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开发商仅承担2018年1月31日至2月8日共9天的逾期交房责任,支付周某违约金1822元,驳回了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屋的交接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买卖双方都应当谨慎对待、积极履行。
如果房屋一开始不符合合同约定,卖方应当迅速完善相关手续,促使其达到交付条件,并尽快通知买方接房;当房屋达到交付条件时,买方也应当积极配合办理接房,切不可“得理不饶人”,否则便会“有理变无理”。
来源:重庆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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