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现个问题,婚姻法规里有一个超级bug
婚姻法规里有一个超级bug,那就是离婚时,要把未成年子女判给谁(或者大龄子女自己选)。但是,子女是子女,和父母两个人离婚没有直接关系啊!离婚只是两个人结束夫妻关系,分割财产,但子女和父母的关系没有变啊!搞不懂,为何要刻意去让子女断/判给谁呢?
我建议:离婚不改变子女的现状,只是子女可以选择常住在谁那里,父母以前该付出多少钱,以后还是照常付出。离婚只是两个大人之间结束关系,和小孩没有一毛钱关系!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这么做恰恰是为了保护孩子的权益 离婚了孩子也受伤的 跟谁都有理 是啊 不改变孩子的现状是最好的选择 路过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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