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仙 发表于 13 小时前

江津四家商家被罚款!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关切,以"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八项整治"行动为抓手,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重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该局向社会公开曝光四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以案释法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01
案例一:江津区某明冷冻肉制品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区市场监管局日常检查发现,几江街道五举村江津区某明冷冻肉制品店经营场所使用工业松香(疑似)为猪头脱毛,检查人员立即对其存放的松香原料、已熬制的松香、正在加工的猪头进行抽样送检。结果显示,抽检的松香原料主体成分是松香酸(工业松香),熬制松香和猪头检测出松香酸(工业松香)成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之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2024年12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江津区某明冷冻肉制品店实控人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食品安全要点: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C.2,允许用于畜禽脱毛处理工艺的脱毛剂为松香甘油酯。而脂松香(工业松香)作为工业原料,是一种含有重金属的有毒有害化合物,用于脱毛拔毛会渗入畜禽肉,重金属蓄积危害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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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重庆鑫某达食品有限公司明知重庆某旭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仍为其提供生产条件案接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鑫某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鑫某达公司明知某旭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向其销售食品原料冷冻羊肉,用于羊肉卷生产加工,并提供食品标签,某旭公司标注生产日期后向市场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鑫某达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925元,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主体违法行为另案处理。食品安全要点:不得为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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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江津区某发快餐馆提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案根据群众举报,区市场监管局对几江街道的江津区某发快餐馆进行检查,发现此快餐馆与北京、成都三家公司签订协议,在“美团”平台上传了“某柴火鸡炖牛腩煲”、“某肉筋卷饼(江津店)”、“某海南鸡饭(江津店)”、“某猪脚饭(江津店)”、“某东北肘子拌饭”五家店铺的经营资质,但实际经营活动中,外卖食品制作和取餐地点均是江津区某发快餐馆这一处经营场所。当事人提供虚假的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食品安全要点:经营主体在互联网平台应上传真实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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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庆渝某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区市场监管局对德感街道重庆渝某隆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公司配料间现场存放有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23桶。经查,当事人以增白、防腐,让猪黄喉变脆为目的,在猪黄喉涨发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其水溶液俗称“双氧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半成品猪黄喉210kg,没收违法所得8190元,并处罚款102060元。食品安全要点: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表C.2的规定,过氧化氢的使用范围为“淀粉糖和淀粉加工工艺、油脂加工工艺、海藻加工工艺、胶原蛋白肠衣加工工艺、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加工工艺”。过氧化氢使用不能超过上述范围。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冰与火66 发表于 12 小时前

既然都坐实了为啥不报全名

二月春风 发表于 12 小时前

精华

技恒 发表于 12 小时前

食品安全令人担忧

在你的怀里~在我 发表于 6 小时前

必须严惩

老来乐翻天 发表于 4 小时前

重罚

刘义文 发表于 4 小时前

该重罚!

刘川某 发表于 2 小时前

路过路过

韩腊梅 发表于 1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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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2022 发表于 1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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