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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8 13: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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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场地
选择开展广场文化活动的场地时,应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尽量选择远离住宅集中区域的场地。不得占用公共道路,不得影响交通或妨碍他人正常通行。
因场地有限造成不同广场文化活动团体场地纠纷的,相关团队应本着互相理解的原则友好协商,必要时由社区基层组织、公安机关介入协调。
相关组织和单位应采取措施,为市民参加锻炼活动提供方便,在适合开展广场文化活动的场地,完善电源、音响、休息桌椅等配套设施。
第四条 时长
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场地的原则,每场广场文化活动的时间应控制在2小时之内。
第五条 时段
开展广场文化活动,应兼顾他人的正常生活、生活和休息
有音乐伴奏的广场文化活动,应在每日7:00-12:00,14:00-21:00之间开展。逢高考、中考等
特殊时段,从考前半个月到考试结束,应暂停音乐伴奏的广场文化活动。
第六条 音量
开展广场文化活动,应遵守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避免干扰他人作息。音乐声源(扬声器、音响等)处音量值不得超过85分贝。在距离音乐声源最近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处,白天音乐平均音量不得超过60分贝,晚上音乐平均音量不得超过45分贝。多个团队在同一场地或同一区域开展广场文化活动,音乐交叉形成干扰的,应友好协商控制音量,不得恶意比拼音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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