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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4 16: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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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尊敬的江津区人民法院:
你们好!
我们是几江街道南门云鼎阳光业主委员会。我委在几江街道的领导下,经过小区业主半月左右艰难选举(不包括筹备时间,那更长),终于在2016年8月29日宣告成立,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在当地街道备案。遗憾的是,我委才刚刚成立20天,即9月19日,即被小区开发商重庆祥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用业主的身份、以“成立并未经过业主大会选举,其组成成员长期拖欠物业服务费不具备成为业主委员会的资格”的名义,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几江街道办事处,我委是第三人),要求撤销我委备案。同年11月2日,江津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至今未判。我们不解的是,我委一切依照法定程序选举,并且所有业委会候选人完清了物业费用(选前有物业公司重庆市江津区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但是,为什么还会成为被告呢?这是第一。第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公示(备案)事项的产生过程违反程序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要求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也就是说,原告业主如果认为业委会选举中有问题,完全可以向几江街道提起申请核实,原告为什么要绕开这个法定程序,而首先径直告到法院去呢?要知道,业委会只是一个小区的自治组织,一切选举权力均在广大业主身上,任何一个业主的意见,只能代表他自己,而不能否定大多数业主的意见!
第三,据刚刚召开的江津区“两会”上公布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江津区“五年来(指2012---2016),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84342件,比前五年(指2007---2011年)的47782件上升76.51%,”“一线法官年均结案180.19件。其中,2016年受理各类案件26093件……一线法官人均受理结案236.39件……上升34.30%,创历史新高。”我们同样不解的是,既然法官们工作量这么大,办案这么辛苦,那为什么不在诉讼资格上严格把关、以便减轻办案成本呢?
据了解,2013年,重庆祥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曾经以业主的身份,将其自己开发的小区朗苑的业委会告垮,该小区至今也没有成立业委会。现在,我们小区业委会因为成为被告,半年来根本无法参与小区的正常管理和对物业公司的有效监督工作,致使小区更加混乱,业主们意见非常大。
尊敬的领导,我们请问:像我们小区这种“官司”,开发商真的有资格不首先向街道申请核实,而直接将街道和业委会提起行政诉讼吗?法院面对这种诉求是否应该受理?请及时解答为谢。
此致
敬礼!
几江街道南门云鼎阳光业委会
201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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