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摊上大事了!重庆禁渔期非法捕鱼 他被判刑十个月预缴一万元)
8月1日,重庆江津法院宣判一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3月2日施行后,重庆宣判的首例该类型案件。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邓某除被判处有期徒刑外,还需承担鱼类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 庭审现场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2018年3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在属于禁渔区的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永川河栏杆滩段用电击的方式捕鱼,捕获渔获物24.15千克,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与永川区农业综合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邓某电捕鱼对永川河的成鱼造成的总损失量约为96.60千克,导致幼鱼直接损失量约为3.08万尾,对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损失量难以估算。因此建议在电捕鱼水域增殖放流成鱼96.60千克、幼鱼3.08万尾。 检察机关宣读起诉书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江津区检察院在对邓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邓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愿意承担附带民事责任,并主动预缴10000元用于增殖放流购买鱼苗。 江津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认定邓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全部支持了江津区检察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责令邓某增殖放流成鱼96.60千克、幼鱼3.08万尾。 ——END——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朱锐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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