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22时43分许,何某(男,46岁)驾驶渝C11X70号出租汽车,从江津大酒店方向沿鼎山大道往鼎山公园方向行驶,行驶至鼎山大道平桥还房小区外面时,与前方同向同车道行驶的由曹某(男,60岁)驾驶的渝CDC767号小型客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
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两车相撞在左侧车道,受损并不算十分严重,可以推算出当时两车的车速并不快,在小型客车前有一个空的啤酒箱。小型客车驾驶员曹某告诉民警,自己就是突然看到这个空的啤酒箱才刹的车。
经民警分别向两名驾驶员了解了事故原因。发现由于曹某有酒驾嫌疑,民警将两名驾驶员都带回支队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经测试,曹某的酒精呼气值为135mg/100ml,已涉嫌醉酒驾驶;何某的酒精呼气值为0。
随后,民警将曹某带到江津区中心医院进行了静脉血液提取。
曹某是否达到了醉酒驾驶标准还要等待血液检测的结果。 如果经血液检测,曹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则为饮酒驾驶,将面临扣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则为醉酒驾驶,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责任判定 这其实就是一起很简单的追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出租车驾驶员何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型客车驾驶员曹某无责。
可能有人会说:曹某都酒驾了!他难道没有责任吗? 对,曹某是酒驾了,我们会依据血检结果对曹某酒驾的错误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但一码事归一码事,酒驾归酒驾,事故归事故,曹某的酒驾行为与该起事故的发生并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他不用承担事故责任,但必须为自己的酒驾行为“买单”!
在此也要提醒所有喝了酒想驾车的人:千万别抱侥幸心理!可能您遇不上警察蜀黍查酒驾,可能您觉得自己喝得不多,不影响驾车。但是您能保证您不撞别人,别人也不撞您吗?再说了,喝酒不开车并不是为了不被处罚,而是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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