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
案件经过
今年3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在属于禁渔区的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永川河栏杆滩段用电击的方式捕鱼,捕获渔获物24.15千克,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与永川区农业综合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经评估,邓某电捕鱼对永川河的成鱼造成的总损失量约为96.60千克,导致幼鱼直接损失量约为3.08万尾,对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损失量难以估算。因此建议在电捕鱼水域增殖放流成鱼96.60千克、幼鱼3.08万尾。
案件处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邓某对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愿意承担附带民事责任,并主动预缴1万元用于增殖放流购买鱼苗。
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认定邓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全部支持区检察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责令邓某增殖放流成鱼96.60千克、幼鱼3.08万尾。
生态修复受司法保护
“长期以来,环境资源犯罪中的生态修复,多是通过被告人自愿修复的方式进行,缺乏科学规划。在被告人不愿承担修复责任时,缺乏有力措施。”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该案是重庆宣判的第一件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标志着生态修复请求进一步得到司法的刚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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