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后称《规定》)正式印发,将重庆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据悉,《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出现八种情形,相关区县将面临环保约谈。 这八种情形指的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的,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不力,行政区内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国家、市政府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进度严重滞后或未完成的;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对上级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交办、批示的重大事项推进不力的;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可能引发跨行政区域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区域内存在生态环境问题,长期未解决的;对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严重不力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约谈情形的。
约谈程序的四个步骤为:约谈方通报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约谈方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时限;被约谈方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相关约谈工作可由市生态环境局单独实施,也可邀请市级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
约谈结束后,被约谈区县须制定整改方案书面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并将约谈问题整改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环保考核重点内容。若整改工作不力,对环境造成损害,将会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来源:江津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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