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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血酒结拜“十兄弟”, 江津这一恶势力犯罪团伙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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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5 19: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件“东氏家族”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恶势力“东氏家族”的主要人员均已获刑,被判处六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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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刁德杨与周某阳、王某雄、龙某源、杨某、顾某鹏、李某康、周某杰、帅某峰、代某辛在黄某黎的见证下,以喝血酒跪拜的方式结拜为十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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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黄某黎建立“东氏家族”微信群,上述十兄弟加入该群,并将十兄弟的小弟即被告人王某伟和江某杰、王某旭、张某宇、戴某等人拉入该群,对外自称“东氏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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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刁德杨、王某伟、周某阳、王某雄、龙某源、杨某昊、顾某鹏和李某康、周某杰、帅某峰、代某辛等人在重庆市江津区城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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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刁德杨、王某伟、周某阳、王某雄、杨某、顾某鹏、龙某源等十人结拜为异姓兄弟,被告人江某杰、王某旭、张某宇等人拜十兄弟为社会大哥。

上述被告人以“东氏家族”微信群为重要联系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江津区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依法从严惩处。

鉴于被告人王某雄、周某阳、杨某、龙某源、顾某鹏、江某杰、王某旭、张某宇、戴某在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伟在实施部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刁德杨、张某宇犯罪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周某阳、王某雄、龙某源、杨某、顾某鹏、江某杰、王某旭、戴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鹏、王某雄、杨某、龙某源、江某杰、王某旭、张某宇参与的有间网吧聚众斗殴虽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意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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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26 13: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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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26 14: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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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6 23:58: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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