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普法案例 渝津检刑诉〔2020〕492号 案情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渝D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区御景江岸销售中心门前停车场出发,沿白沙工业园区松林路往白沙工业园区综合商贸市场方向行驶 行驶至白沙工业园区御景江岸大门口路段时与被害人彭某某停靠在路边的渝AS****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30.7mg/100ml。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磊 检察官助理聂增利 2020年6月4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工业园区**市场**建设集团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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