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扫码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江津
查看: 18441|回复: 0

[部门动态] 事发江津!购买的房屋内曾有人过世,买卖双方为此上了法庭……

[复制链接]

1632

主题

1840

帖子

1万

积分

VIP会员

Rank: 5Rank: 5

积分
13991
发表于 2024-7-10 09: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房屋不仅是人们居住的物理空间,更是精神寄托和美好生活的象征。房屋位置、户型、价格和小区配套设施等都是购房时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此外,为了确保居住的舒适度,一些购房者还会关注房屋内是否曾有人死亡的情况。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售房人未告知房屋内曾有人死亡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422fdc08f187ef98e9dfc78fceb0a040.jpg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售房人唐某与购房人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6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合同中还特别注明,如果房屋内发生自杀、他杀等非自然死亡情况,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未对自然死亡情况作出约定。
陈某支付了3万元定金并接收了房屋,随后进行了装修。
后来陈某从邻居处得知房屋内曾有人死亡,随即向唐某求证并要求解除合同。唐某拒绝后,陈某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退还定金并赔偿装修损失。唐某则提出反诉,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房款。
经法院查明,该房屋中确实有两名租户于2021年、2022年因病去世。
法院审理认为
由于没有证据表明陈某在购房前询问过房屋内是否有人死亡,且唐某也未作出虚假陈述,因此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唐某不构成欺诈,案涉合同不能撤销。
但另一方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唐某作为市场交易主体,明知房屋短时间内有人死亡,其本可以告知陈某,以便双方协商房价,避免产生纠纷。
考虑到合同无法撤销的现实情况,且陈某已对房屋进行装修,法院判决将26万元房款调减20%至20.8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定金3万元,陈某需支付剩余购房款17.8万元。

d34e0045b655e1f60af1722918608006.png

98b5ba386cc80d0e58cf314ab372eafb.jpg

在购房过程中,如果购房者对房屋的某些特定情况有所顾虑,应提前与售房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明确询问可能影响居住体验的因素。在获取相关信息后,购房者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书面记录、录音等,以便在必要时作为维权的依据。

此外,为了预防和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纠纷,建议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将特殊需求和关注点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明确列出,若售房人未如实告知则可诉请解除合同。


来源:江津法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江津人才网

渝公网安备50010702500469号   渝ICP备2024038480号-1
Copyright(c) www.e47e47.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