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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江津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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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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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山入林;

(二)严禁未经许可从事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

(三)严禁烧荒、烧秸秆、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

(四)严禁点香烛、烧纸钱,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

(五)严禁吸烟、野炊、烧烤、打火把、烧蜂窝、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

(六)严禁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有森林防火的义务,应自觉接受检查,扫码进山入林,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五、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电力、通讯、燃气、油料、危化易燃品等行业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主体责任,要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坚决消除。

六、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局、区林业局指导全区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指导全区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工作。

七、各镇(街道)要严格履职,加强森林防火宣传,严格野外用火管控,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值班值守,专业队伍靠前驻防、带装巡护,做好随时扑救森林火灾准备,一旦发现火情及时组织扑救。

八、违反本禁火令,根据《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情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林业局、区应急管理局。

十、报警电话:区林业局47521119,区应急管理局4753053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6日

来源:江津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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