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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8日20时34分许,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沿长城路由金科世界城方向往大西门方向行驶,行驶至长城路鲤鱼石街路口借道超车时,与同向行驶由黎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擦挂,造成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之规定。
当事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江津交警提示
机动车在行经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
注意观察严禁强行超车、抢行变道
来源:江津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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