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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作为区域重要的民生保障市场,商户集聚、交易频繁,涉农贸城纠纷日益频发。为维护双福国际农贸城稳定、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基层社会治理,区法院、区工商联、双福街道、双福新区商会、双福国际农贸城党支部共同成立“法治福商•同心护航”工作室,现发布一批涉农贸城纠纷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农贸城纠纷多元化特点,涵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等商户经营中的常见纠纷类型,旨在为农贸城商户依法经营、高效合法维权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助力市场交易秩序持续向好。
目录
1
| 王某、陈某与赵某名誉权纠纷案及赵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案
| 2
| 樊某与鄢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 3
| 秦某与李某、邓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 4
| 张某与鲍某、曾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 5
| 重庆某农业发展公司与重庆某酒店公司、封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 6
| 江津区某干果经营部与江津区某食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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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某、陈某与赵某名誉权纠纷案
及赵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赵某在王某、陈某经营的位于农贸城某水果店购买西瓜,双方因水果质量问题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赵某砸毁部分西瓜并录制视频,陈某在冲突中面部受伤。后赵某将视频发布在微信视频号平台并获上万次点赞、转发等。同年6月,赵某再次前往该水果店录制视频并发布于公众平台,赵某与陈某发生抓扯导致赵某受伤。同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赵某在店门口喊“这家是黑社会”,王某将赵某打伤。赵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其健康权,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万余元。王某、陈某认为赵某捏造事实、录制视频并发布在网络平台导致销量下降,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各项费用共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江津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对西瓜质量不满意,但无证据证明销售者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价格与质量严重不符,在网络发布视频称该商家发“烂货”“黑心商家”,贬损、诋毁产品质量、商家信誉,主观上存在恶意,引发网络上大量评论、转发,造成王某、陈某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侵犯其名誉权,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王某、陈某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赵某与王某于2024年8月再次发生纠纷,王某将赵某打伤,应当承担80%的主要责任,赵某对王某进行言语挑衅,亦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赔偿赵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万余元。赵某向王某、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判决,对两起案件均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两起案件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这两起案件均系农贸城买卖货物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两起案件分别根据原告诉求认定事实并明晰责任,既否定了在网络平台诋毁他人的行为,认定该行为侵犯名誉权而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也否定以暴力方式回应矛盾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根据过错判定各自责任。两起案件判决既引导农贸城交易双方在遇到商品质量产生纠纷时,买家应通过合法途径举证维权,不得以编造事实、发布诋毁性内容侵害经营者名誉权,卖方也应该理性沟通,不得以暴力方式激化矛盾。以暴力、非理性“网络曝光”方式处理矛盾,不仅会因自身过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也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2
樊某与鄢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基本案情
樊某是某货车所有人,2024年3月,樊某驾驶该货车到鄢某处将青椒从双福国际农贸城运送至四川,因青椒的买家拒绝接货,鄢某便要求将青椒运回江津双福。该车到达鄢某指定地点后,双方因青椒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鄢某便让其他车子挡在该货车前,阻挡其开走,直到2024年7月,樊某才将货车开走。樊某认为鄢某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鄢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停运损失等费用共计1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江津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鄢某与樊某因货物运输发生纠纷后,便安排其他车辆阻拦樊某使用案涉车辆进行营运,给樊某造成经济损失。故综合案涉车辆车型、核定吨位、从事的运输行业平均收入水平,根据停运时间,判决由鄢某赔偿樊某停运损失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鄢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农贸城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在农贸城货物流通、运输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而不能以扣押、阻拦对方生产经营工具的方式维权,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他人合法物权,还需要承担停运损失等赔偿责任。本案裁判及维护了运输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与正常运营秩序,同时也引导农贸城交易各方在纠纷时理性维权,助力营造更加规范、有序的农贸流通营商环境。
3
秦某与李某、邓某等提供劳务者
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邓某等五人雇请秦某和代某将其在农贸城购买的货物搬运到大货车上,秦某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提供码货服务,工作场地系在货车上。李某、邓某等五人待秦某码完货后便离开,后秦某还为其他人提供了码货服务。货车车厢快装满时,秦某在货车车厢尾部进行回货时突然从车厢摔下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秦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邓某等五人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江津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秦某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将货主的货码放在货车上,如何摆放货物、确保运输安全,是其自身需要考虑的问题。秦某受伤的原因是自身在工作中对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从而在码货时从满载货物的车厢上掉下,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李某、邓某等五人虽然在秦某受伤时已经离开,但装载在货车上的货物是一个整体,秦某在车顶回货也是为确保货车的整体运输安全,故应对秦某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案涉货车上的货物虽有其他人的,但秦某并未举证证明。综合各项因素,法院酌定李某、邓某等五人对秦某的损失各承担2%即3000余元的赔偿责任。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农贸城劳务纠纷典型案例。农贸城作为农产品等物资集散的核心商贸枢纽,货物装卸、搬运、码放等劳务活动频繁且密集。本案裁判明确了劳务活动中各方的责任,一方面通过认定劳务提供者自身负有主要安全注意义务,引导劳务人员增强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因疏忽引发的意外风险,另一方面合理确立劳务接受方的责任,避免过度加重责任而影响经营积极性,同时也提醒劳务接受方强化管理意识,督促劳务提供者重视操作规范与安全保障,助力农贸城形成“安全共担、权责明晰”的氛围,为农贸城高效、有序运转提供了稳定的司法保障。
4
张某与鲍某、曾某生命权、身体权、
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鲍某的朋友梁某合伙从事蔬菜的异地购买、销售,后双方因经营和账目问题,张某前往鲍某位于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的摊位,要求对合伙账目进行查账并发生言语冲突,张某试图阻止鲍某、曾某售卖蔬菜及其客户运输蔬菜离开,双方遂发生肢体冲突,张某经医院检查为手腕挫伤及鼻部假体轻度移位。张某认为鲍某、曾某的行为侵害其身体健康,遂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江津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某系在与鲍某、曾某言语冲突和身体推搡中导致受伤,张某阻拦其卖菜及客户离开有过错在先,鲍某试图推开张某动作过大亦存在过错,曾某并未接触到张某鼻子,故对此部分受伤不承担责任。故综合各项证据认定损失为8万余元,鲍某对张某的损失按责任比例30%承担2万余元,张某自身承担70%责任,曾某对第一次诊疗费用1千余元中的30%与鲍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农贸城作为农产品流通、民生消费的重要场域,秩序稳定、交易安全对其发展至关重要。本案张某因合伙纠纷便现场阻挠他人正常售卖、拦截客户运输货物,从而引发肢体冲突并导致人身损害,这一行为不仅容易激化矛盾,也影响农贸城正常交易秩序。法院根据双方过错行为精准划分权责,本案裁判既警示经营者在日常交易中应以理性协商、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不得暴力维权、蛮横对抗,同时也为农贸城营造有序、文明的交易氛围提供了行为指引,避免冲突影响市场运转。
5
重庆某农业发展公司与重庆某酒店公司、
封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重庆某农业发展公司系农贸城从事蔬菜水果配送的农业企业,在疫情期间多次为重庆某酒店公司、封某供应蔬菜水果,但重庆某酒店公司、封某因经营亏损严重,至今仍欠付货款40余万元。重庆某农业发展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
裁判结果
江津法院审理发现,重庆某酒店公司、封某认可欠付货款事实,案件事实清楚,遂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本案委托双福新区商会开展庭前调解。双福新区商会指派一名熟悉酒店运营的调解员在农贸城就地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商会调解员站在企业经营的角度进行分析,虽然酒店目前经营困难,但酒店旁将新开一个大型水上游乐项目,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客源,提高收入,于是建议通过分期方式支付货款。最终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重庆某酒店公司、封某分期偿还欠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商会调解农贸城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双福国际农贸城商户众多、交易量庞大,由此引发的合同纠纷频发。本案是农贸城最为普遍且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针对此种纠纷,法院将解纷端口前移,充分发挥“法庭+商会”调解机制作用,在农贸城就地开展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不仅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更维护了农贸城的交易秩序和社会稳定,为农贸城商户提供了解纷指引与借鉴。
6
江津区某干果经营部与江津区某食品超市
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徐某甲自2017年开始以江津区某食品超市名义在位于双福国际农贸城的江津区某干果经营部购买干副食品,截至2023年1月,江津区某干果经营部称尚有三万余元货款未支付。2023年2月,徐某甲女儿徐某乙联系江津区某干果经营部以后由其订货到江津区某百货超市进行售卖,徐某乙每次购货均现结,到2024年5月最后一次拿货时尚有4000元余款未结清。江津区某干果经营部多次催收未果后,将徐某甲、江津区某食品超市、江津区某百货超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四万余元。
裁判结果 江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江津区某干果经营部并不知悉徐某甲的具体身份信息,法院无法向徐某甲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江津区某食品超市认可徐某甲作为该超市的采购员进行采购,经法院释明,江津区某干果经营部主动撤回对徐某甲的起诉。此外,因江津区某食品超市、江津区某百货超市系两个独立主体分别在江津区某干果经营部拿货,虽然徐某乙系徐某甲女儿,但二人并非为同一超市进行采购,在法律上系各自的职务行为,且江津区某百货超市的徐某乙作为经营者已认可欠付货款,法院认为本案实质上是两个案件,遂引导江津区某干果经营部就与江津区某百货超市之间的纠纷进行司法确认,对江津区某干果经营部与江津区某食品超市的纠纷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为农贸城商户作为原告进行释明引导,维护其合法权益、减轻诉累的典型案例。一方面,警示农贸城商户在发生交易往来时要留存对方的身份信息,例如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以及电话等信息,尤其是采用赊账方式进行交易的商户,避免发生争议时无法明确被告的情况;另一方面,在当事人因欠缺法律知识导致在案件中未梳理清楚当事人及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法院积极释明,对无争议案件引导进行司法确认,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维权效率,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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