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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举办“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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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0 16: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9月10日下午,“江津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新闻发布会”在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会议室召开。通报了近期非法集资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





会上,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法院等参会领导分别对非法集资的定义、特征、社会危害、表现形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释,对江津近期金融排查、整顿等方面工作情况、非法集资案件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分别就媒体记者提出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如何为群众挽损、依法监督非法集资案件办案流程以及可否为非法集资债权人诉讼时减少、免除、缓缴诉讼费等问题进行了现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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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0 16: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区公安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个人、公司或机构,以各种“高回报项目”融资为由,以高额利息回报为饵,向社会群众借款,群众不能抵制住高息诱惑上当受害。往往以2%-5%或更高月息,最初按时兑付利息,让借款人免费帮其宣传,短时间吸收大量民间资金。等到资金链断裂,拆东墙补西墙直至崩溃。

区公安局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我们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强化甄别判断能力,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中形成远离非法集资的自觉性,从而远离非法集资这 个陷阱,防止自己和家人的财产安全被他人侵害,共同维护好全区金融秩序,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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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0 16: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附:

图文直播 | 江津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新闻发布会(以下内容来自江津日报)




主持:江津区区政府新闻办主任 黄艳


今天区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江津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相关情况。下面,我介绍相关单位的人员。 [发布时间: 2015-9-10  15:03:45 ]

【区金融办副主任  张 容】


2015年来,我区打非工作在市打非办和区打非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打非工作机制,开展打非宣传、风险摸排、专项整治等常态化工作,全区打非工作组织推进有序,机制更趋完善,目标措施明确,专项工作有力,风险总体可控。[发布时间: 2015-9-10  15:05:45 ]

二、统一部署,分工协作,牵头开展常态工作(一)深入宣传教育(二)加大风险排查;2015年3月到4月,我区集中2个月时间,开展了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专 项行动,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建筑、房地产行业,投资咨询类市场主体,汽车销售、健康养老、床上用品等。同时,按市打非办和打非领导小组的统 一布置,由区供销社和区农委牵头,对全区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开展风险摸排。江津工商分局对全区投资咨询类市场主体开展了专项清理整治。(三)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发布时间: 2015-9-10  15:08:41 ]

三、统筹协作,打防结合,守住风险底线下一步,在市打非办的领导下,我区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总体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5〔86〕号)为统领,通过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 线。[发布时间: 2015-9-10  15:10:05 ]

一是重点领域常抓不懈。二是继续加大宣传警示。三是稳慎处置维护稳定。四是组织和联合打非成员单位,就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等落实打非工作情况开展督查督办。[发布时间:2015-9-10 1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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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0 16: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区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陈明平】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业领域犯罪活动也日益凸显,非法集资案件的数量也在激增,对我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发布时间: 2015-9-10  15:12:15 ]

非法集资活动之所以在全区、全市、乃至全国屡禁不止,不断有人上当受害。究其原因,就是从事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抓住了广大群众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资金安全意识相对淡薄。二是投资赚钱意愿极为强烈。[发布时间: 2015-9-10  15:13:25 ]

接下来区公安局将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预防和打击,为全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驾护航。下一步,针对我区非法集资 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我们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住宣传报道这个阵地。二是抓好排查预警这项基础工作。三是抓牢打击惩处这把利剑。[发布时间: 2015-9-10  15:18:34]

广大市民朋友,我们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强化甄别判断能力,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中形成远离非法集资的自觉性,从而远离非法集资这 个陷阱,防止自己和家人的财产安全被他人侵害,共同维护好全区金融秩序,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大发展。谢谢大家![发布时间: 2015-9-10  15:19:02 ]

【江津工商分局副局长   程宏】


一、市场主体基本情况:我区共有投资咨询类市场主体140户(其中,投 资类市场主体95户,投资咨询类市场主体42户,担保类市场主体3户)。法人代表为江津户籍91人,其他户籍49人。根据区政府的要求,我局已于2014 年元月停止办理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咨询、融资咨询、理财咨询等字样的投资咨询类市场主体,市政府从2014年8月起已停止办理咨询类市场主体,从 2015年1月中旬已停止办理投资类市场主体。[发布时间: 2015-9-10  15:20:08 ]

二、监督管理情况:
(一)突出重点,全面排查。

(二)积极作为,效果明显。我局对已注册的140户投资咨询类市场主体进行了全面摸排,正常经营的有61 户,未开展经营的有79户(其中无法联系的有27户)。在清理中,发现以下几种问题:一是擅自改变经营地址,有27户擅自改变经营场地(其中投资类18 户、投资咨询类8户、担保类1户);二是超范围经营的有7户(其中投资类5户,投资咨询类2户);三是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有6户(其中投资类2户,投资咨 询类4户);四是涉嫌犯罪的有4户(其中投资类3户、投资咨询类1户),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察;五是存在非法集资苗头的有8户(其中投资类8户,投资咨询类 5户)。依法查处6家虚假宣传企业。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四)分类处置,严格监管。[发布时间: 2015-9-10  15:23:17 ]

三、下一步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以工商所日常巡查为手段,对投资咨询类市场主体原则上每月检查一次,加强政策宣传和行政指导,强化对投资咨 询类广告和合同进行规范和监督,加强信用监管,做到监管制度化、常态化。[发布时间: 2015-9-10  15:24:37 ]

(二)进一步加强情报信息收集,发挥情报信息平台和情报信息员作用,整合监管巡查、12315和网上投诉举报相关内容,及时掌握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信息,认真开展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发布时间: 2015-9-10  15:24:15 ]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虚假宣传、合同欺诈、违法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强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积极配合查处非法集资违法案件,增强监管执法合力。[发布时间: 2015-9-10  15:2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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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0 17: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津银监分局纪委书记  李中银】


按照会议安排,我代表银监分局作如下发言:
一、金融业是涉众型高风险行业,国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二、银监部门对银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发布时间:2015-9-10 15:26:15]
三、合法金融机构的主要特征:在国内,银行特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能够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以及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机构。包括冠以 “银行”字样的金融机构,以及未冠以“银行”字样的存款类机构,如信用社等。商业银行营业场所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颁发有 金融许可证,并悬挂在营业大厅显眼位置;二是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悬挂在营业大厅显眼位置;三是营业场所规范,安全防范水平较 高,经公安部门核发有安全合格证,并悬挂在营业大厅显眼位置。目前,在江津区只有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的机构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其它任何机构都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发布时间: 2015-9-10  15:29:45 ]

截至2015年8月末,经过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江津区有下列1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筹建中)、邮储银行及邮政代理网点、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津石银村镇银行、白沙资金互助社。今后,随着经济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越来越多,但都必须经过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发布时间: 2015-9-10  15:31:05 ]

四、相关机构和个人应依法经营,严禁非法从事银行业务。当前,银行业正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渐放开准入限制,如民营银行已开始试点,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农 商行、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相关机构已有不少民营资本和个人入股,还可通过证券市场参与银行投资。由此,对于银行业感兴趣的各类主体,现在的 机会是越来越多了,但不管怎样改革,严格的市场准入是必须的,因此,相关机构和个人必须学法知法守法,严格规范经营,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从事各类业务,不 要违法违规经营,不要以身试法。多年来,已有不少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银行业务,给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居民造成重大损失,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受到了法 律的严厉惩处。希望各个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规范经营,严禁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发布时间: 2015-9-10  15:3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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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0 17: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媒体提问:
1.江津网记者:罗梅


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是如何为群众挽损的?
区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陈明平:


首先,针对每一起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报案,我们公安机关都及时成立专案组,确保精干力量专门攻坚,使案件的办理在人力资源的配置上得到优化和保障;

第二,立案后,我们第一时间也是首要任务是对涉案财务资料进行扣押,并冻结银行账户、查询银行交易情况、追踪资金流向;[发布时间: 2015-9-10  15:35:07]第三,对涉案的资产进行冻结,范围包括涉及的公司、个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所有资产;

第四,针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可疑资金和资产,公安机关也会及时核查并依法扣押冻结;

第五,为尽力争取挽回经济损失,区委区政府还专门成立了信访维稳资产处置工作组,负责项目处置工作;

第六,公安机关扣押冻结的所有涉案财物均随案移送。

江津日报记者:刁胤钧


问: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检察机关如何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进行法律监督?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雷世权


答: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我们检察机关一直坚持与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一,严厉打击犯罪,严格依法办案。强化批捕、起诉职责,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近一年,共依法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4件5人。第二,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案件质量。一方面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通过参加案件讨论会、听取当事人控告申诉、调阅案卷材料等形式加强非法集资案件的 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确保案件质量。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坚持主动提前介入,落实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积极引导 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着重查清涉案资金情况,最大程度挽回群众损失。第三,开展释法说理,维护社会稳定。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针对性说理答疑,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布时间: 2015-9-10  15:40:07]江津电视台记者:周小川


问:可否为非法集资债权人诉讼时减少、免除、缓缴诉讼费?

区法院副院长 刘剑云


一、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此,如因普通民间借贷引发纠纷,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二、根据两高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提起的民事诉讼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则驳回起诉,均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已经缴纳的,应当退回。此外,针对目前江津实际,我院将诉前、诉讼保全费用也全额退回给申请保全的债权人。主持人:


谢谢各位领导,感谢各位网友,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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