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天国战士 发表于 2017-7-23 11:27:56

重庆新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重庆市江津区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保安彭某,因对本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不服,5月25日,申请到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彭某于2015年1月11日到重庆新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4月27日,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彭某的劳动关系。彭某要求公司给予两月工资补偿(每年补偿一月,每月工资1721元),遭到公司拒绝。彭某认为:公司岗位调整,并没有以公司的名义正式书面通知本人,重庆新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这种作法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每天工作12小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也正常上班……(公司)没有给自己发放过加班工资”;公司“同工不同酬,工资差额1800元”;公司“未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未付给自己“冬季烤火费及夏季清凉补助费”;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因此,彭某提出申请,要求重庆新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对其经济赔偿共计161880.29元。6月1日,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6月20日,仲裁庭依法公开审理本案。经过双方举证,仲裁委员会支持彭某的年休工资申请、支持对未办理社会保险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失的申请、支持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申请。7月3日,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条例》、《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裁定重庆新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彭某8936元,驳回彭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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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战士 发表于 2017-7-23 13:01:38

个人觉得祥瑞公司太亏这个员工了!

太平天国战士 发表于 2017-7-23 20:25:08

因此案带有普遍性,故比较引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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