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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工业园区投资的优惠政策

2007-6-29 00:00| 发布者: 江津在线婷婷| 查看: 1082| 评论: 0

摘要: 江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工业园区投资的优惠政策(摘要) (江津府发51号)   一、关于企业登记和收费   经江津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内投资的工业项目,在办理注册登记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江津市级权限范 ...
江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工业园区投资的优惠政策(摘要)
    (江津府发[2003]51号) 

     
      一、关于企业登记和收费
      经江津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内投资的工业项目,在办理注册登记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江津市级权限范围内行政性收费实行“零收费”,相关手续由园区代办。应由重庆市以上部门收取的,力争按低限上交。
      二、关于规范行政服务
      (一)各园区成立专门招商服务机构,全权负责园区内企业投资建设手续的办理,市外经贸委、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接待外来企业投资咨询,牵头协调处理我市外来投资企业在申办、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对于投资规模和影响较大的项目由市政府成立专门工作服务机构为其投资建设提供全过程服务。
      (二)建立外来重点投资企业市级领导联系制度。
      (三)建立外来投资企业对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政务行为测评制度。
      (四)对重点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五)对外来投资业主实行保护。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的业主,政法部门依法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给予重点保护
      三、关于财政和税收
      (一)对2010年前在江津工业园区投资兴办的国家鼓励类企业,按15%收取企业所得税。
      (二)在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经管委会批准,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企业在园区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园区作为专项资金全额安排,第三至五年减半安排,扶持上缴企业生产经营。
      (三)在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根据投资额的大小,经管委会批准,在投产后的前3—5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由园区作为专项资金安排,扶持上缴企业发展,扶持额度逐年递减。
      (四)投资者同时还享受国家的、重庆市出台相应的投资优惠政策。
      四、本规定由江津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其它规定与此不一致者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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