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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7 21: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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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广场文化活动公约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广场文化活动(坝坝舞),推动群众文化活动健康持续发展,倡导形成“健康、和谐、文明、进步”的社会氛围,共创美丽江津、幸福家园,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市民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自身或者自发组织进行广场舞活动,并在社区备案。市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按照重在参与、锻炼娱乐兼顾的原则,参与者应互相尊重,平等相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排斥他人。
第三条 场地
选择广场文化活动场地,应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原则,尽量远离住宅区。不得占用公共道路,不得影响交通或妨碍他人正常通行。
因场地有限造成不同广场文化活动团队场地纠纷的,应本着互相理解的原则友好协商,必要时由社区基层组织或相关部门协调。
相关组织和单位应采取措施,为市民参与广场文化活动提供方便,在适合开展广场文化活动的场地,完善电源、音响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 时段
开展广场文化活动的时段原则为:夏季每日早上7:00-9:00,晚上19:30-21:30、冬季每日早上7:00-9:00晚上19:00-21:00。高、中考等特殊时期,暂停广场文化活动。
第五条 音量
开展广场文化活动,应遵守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避免干扰他人作息。音乐声源(扬声器、音响等)白天不得超过60分贝,晚上不得超过50分贝。多个团队在同一场地或同一区域开展广场文化活动,音乐交叉形成干扰的,应友好协商控制音量,不得恶意比拼。
第六条 意见反馈机制
对市民合法参与广场文化活动应予支持和鼓励。遇有正常生产、生活、休息受到广场文化活动影响的,有关当事人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理性反馈意见,不能采取过激手段激化矛盾。市民也可向物业管理部门、社区基层组织或相关部门反应。
第七条 公约维护
凡组织或参与广场文化活动的群众文化团队及个人,应自觉履行本公约。加强自律,互相监督,服从管理,共同维护“和谐文明”的广场文化活动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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