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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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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用以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或理由。 按照《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以下三项: 1.受害人的过错 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故意挑逗动物而被动物咬伤,这是一种故意行为,这时对动物的致害后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若受害人明知或已被别人告知该动物会伤人,而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靠近动物而被致害的属过失行为,因受害人的过失行为致害引起的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一概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属于共同过错,有的属于混合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轻重,确定各方的责任。如动物饲养人在动物圈养的地方挂有相关的警示牌,写明的相关的注意及说明情况,受害人在明知情况下,轻信能够避免而最终导致受伤,这种受损结果应当自行承担。再如城市禁止居民养狗,城市养狗的人养狗的行为违反了地方行政法规,就已存在过错,如受害人对此狗致伤具有过错责任,可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 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是指受害人和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外的人。第三人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诱使或迫使动物致他人损害的为故意。在大多数场合,第三人的过错表现为,其实施诱发动物致害的动作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则为过失。如某人故意驱打他人拴在木桩上的牛,致使牛挣脱而撞伤行人。再如第三人在明知为烈性犬只的情况下,故意装狗吠叫,激怒了被拴住的犬只,并导致犬只脱离控制伤害他人,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或第三人承认其存在过错责任的,则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3.免责约定 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着明示或默示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约定,且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则是有效的,这样就可预先免除责任。如驯兽员与马戏团之间存在着预先免责的约定。我国民法上虽无该免现事由的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这个约定是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而且从司法实践和习惯上看,亦应承认这一免责事由。 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举证规则 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举证责任也是由被告(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该类侵权案件为特殊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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