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提标扩面
困境儿童纳入救助范围 救助标准有提高
4月16日,从区民政局传来好消息,我区修订完善了《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扩大了救助人群,降低了救助门槛,提高了救助标准,该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我区原有的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但原有政策救助水平和标准就目前群众实际而言仍有差距。《办法》规定,从今年起,增加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纳入救助范围,并明确了认定标准。
《办法》要求医疗救助对象应具有本区居民户口。并根据困难程度及负担能力,分为三类。
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低收入救助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低收入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具有本区户籍,未纳入前两类救助对象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因患重特大疾病(具体病种以重庆市民政局确定的重大疾病类别为准),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低于上年全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医疗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重病家庭成员。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状况应符合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
《办法》规定,从2017年起到“十三五”末间,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全额给予资助。其他对象按当年参保标准的70%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一档全额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普通疾病的医疗救助采取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方式,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另外,普通疾病救助标准提高,重点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从75%提高到80%、低收入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从60%提高到70%,在三级医院住院从50%提高到60%。除此之外,特殊病种救助比例也相应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