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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一对夫妻离婚遇难题,突然冒出的8万借款该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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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7 11: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李某与贺某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去年,夫妻俩打起离婚官司。此时,李某的舅舅突然拿出李某书写的借条一张,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偿还借款8.5万元。近日,江津区法院判决,这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能由丈夫个人偿还。

案情

李某与贺某于2012年4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6月,经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二人继续分居不见好转,一年多后,再次对簿公堂。而就在此时,李某的舅舅张某突然拿出李某书写的借条一张,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偿还借款8.5万元。

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8.5万元,用于归还某公司借款本金和利息7万元,司机工资1.5万元,欠款人李某,时间为2013.7.11。李某对借条没有任何异议,称借款属实,但要求与贺某共同偿还。贺某对此表示毫不知情,就借款的用途申请法院向某公司调查核实。

法院向该公司调查了解到,夫妻二人有一辆货车挂靠在某公司名下经营,有一笔6万元借款,是李某、贺某二人共同借的,但该笔借款并非由李某直接偿还,而是早已从货车的运费中扣除抵账完结。

李某为证明借款用于支付聘请的货车司机工资1.5万元,拿出司机出具的领条一张,领条虽载明收到工资1.5万元,但落款时间却是“2013年4月18日”,比借款时间提前3个月。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由于本案所涉借款系李某以个人名义发生,属于单方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是判断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借条载明的用途并不属实,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贺某无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近日,江津区法院判决由丈夫李某个人偿还张某借款8.5万元,各方皆未提出异议,表示服从判决。

评析

若伪造证据要承担法律责任


孙远强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所欠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等。

如果此案中的借款确实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收益的经营活动,那么夫妻双方均有偿还义务。

如果女方对此借款真实性有所怀疑,可以要求男方提供详细凭证,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鉴定。若出现伪造证据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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