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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机动车辆违规占道停车 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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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1 01:19: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津几江、鼎山、德感、圣泉街道城区机动车停放秩序,加强城区的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几江、鼎山、德感、圣泉街道城区集中开展机动车辆违规占道停车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消防通道上乱停乱放,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二、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停放车辆上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污染物。
2、有序将车辆停放在泊位线内。
3、在设置有免费停车泊位的停车路段,应自觉安全规范停放。
4、在设置收费的停车库(场)、停车泊位停车,按规定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三、凡进入几江、鼎山、德感、圣泉街道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占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从事经营活动。

四、几江、鼎山、德感、圣泉街道城区各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报江津区城市管理局备案。

五、经营销售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临街商场、门店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六、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七、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

九、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江津工商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交委、区农委、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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