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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市民旅行过程中扭伤脚踝,向旅行社索赔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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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4 14: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保留地址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重庆某旅行社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6年5月13日,牟某报团参加重庆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2016年5月17日下午,因前方道路拥堵,车辆无法行进,牟某在跟随旅游团队步行前往酒店途中扭伤脚踝,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2017年2月,牟某向江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和组织者,应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需注意的问题,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做出说明或警示,但该旅行社并未对此向牟某进行明确说明或警示,故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与此同时,在道路拥堵的情况下,旅行社组织牟某等人以步行的方式前往酒店,无明显不当。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于步行途中可能发生的摔倒、绊脚、扭脚等风险具有相当的认知和注意能力,负有主要注意义务,因此牟某对自身受伤应负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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