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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临时救助办法》实施,困难群众救助最高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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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7 09: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保留地址

江津日报讯(记者 王鹏 通讯员 王雪娇)日前,我区新修订的《重庆市江津区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实施,困难群众可就近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最高可享受临时救助5万元。

新《办法》规定,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四类:一类是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二类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三类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四类是其他家庭或个人。

在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方面,一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0%的救助,封顶线5万元;二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50%的救助,封顶线4万元;三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万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40%给予救助,封顶线3万元;四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万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10%给予救助,封顶线3万元。

新《办法》规定,申请临时救助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要特别救助的,一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二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三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四类家庭或个人每户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如何申请临时救助呢?昨日,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该负责人表示,一次性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将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和审核,然后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在30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核审批手续。如遇特殊情形,可以先行救助,再行完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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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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