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女士终于获得了江津区以健身房的赔偿金14余万元。
这事还得从去年开始说起,去年5月22号傍晚刘某像往常一样去江津区一家健身房上有氧健身操课。 当晚20时许,她在跟随健身教练跳健身操时不慎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往江津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刘女士左胫骨下段及左腓骨上段骨折,后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属十级伤残。健身房负责人支付她2000元后,就再没有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了。 最终,江津法院酌情确定刘女士的损失由江津健身房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刘女士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该健身房系健身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对在其健身的人员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做出说明或警示,但该健身房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在事发前对刘某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合理的安全提醒义务,故健身房对刘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 来源: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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