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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遇车祸后生活困难,江津法律援助帮其获赔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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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4 09: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保留地址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9日10时许,钟某驾驶渝C79X61号小型面包车搭乘刘某,沿滨江大道从北固门方向往祥和家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滨江大道东段文化馆人行横道路段时,与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此次事故经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周某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区中心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其伤情严重,共住院治疗285天出院。周某某家住巫溪县,家庭条件十分困难,车祸发生后,家里丧失了主要劳动力。周某某住院治疗期间,曾将钟某和其车辆投保公司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解决了部分医疗费和伙食补助费,但远不能弥补周某某的损失,一家的生计难以维持。无奈之下,周某某的父亲周某于2017年9月向区法律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过程:

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点援制”,指派龙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周佑兴,作为其法律援助承办人,开始介入此案。承办人依据现有证据材料将钟某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了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依法赔偿周某某损失。


为查清本案事实,明确原告损失,承办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周某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经原、被告双方选定,由区人民法院委托重庆市科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同时,承办人为周某某收集医疗费、交通费、劳动报酬等证据,并在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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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援助结果:

此案经过三次诉讼,最终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000000元。被告钟某赔偿原告周某某损失331166.49元。

经回访,周某某已得到了法院判决的全部赔偿金额。


案件点评:

交通事故类案件责任清晰,本身并不复杂,但本案牵涉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比较繁琐,这就要求承办人须保持足够的耐心和细心,具备专业的办案技能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承办人在本案中付出了艰辛,也为受援人周某某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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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4 11: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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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4 11: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干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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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4 11: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为人民做实事,解决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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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4 11: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100w,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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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4 11: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开车注意安全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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