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禁止捕捞行为 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 但说一千道一万 还是有人置若罔闻
近日 在鼎山街道东门码头的车载法院 1市民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拘役1个月 ↓↓↓
3月26日,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利用车载法院在鼎山街道东门码头对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并进行现场宣判。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被告人胡某被判拘役1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胡某于2018年4月21日在德感街道螺蛳滩长江干线水域使用农药“溴氰菊酯”捕捞水产品,被区渔政渔监船检站工作人员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江津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作案工具以及被非法捕捞的虾子共0.05斤。胡某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一个月。
非法捕捞水产品是指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中用农药毒鱼更是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打击。为了更好的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每年禁渔期间我区渔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都会加大对非法捕捞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次庭审,采用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进行普法教育,让现场群众零距离感受法律的庄严性和震慑力,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良好效果。”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我区非法捕捞案件已立案5起,涉及5人,已判处拘役3人,有效打击了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江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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