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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人:白沙一摩托车和行人相撞致行人身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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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8 09: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渝津检刑诉〔2019〕37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5日8时35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无证驾驶渝C3****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至红花店村公路由白沙砖厂方向往白沙川江厂基地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至红花店村公路白沙敬老院路段时,与其行使方向道路右侧的行人韩某某相撞,造成韩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18年6月12日11时许,韩某某经重庆市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9月2日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刘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在侦查阶段,刘某甲未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赵某甲等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胜利
                                                         2019年1月28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2月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来源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来源:白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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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8 10: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还是蛮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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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8 10: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开车还是安全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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