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喻某、刘某、冯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砍伐马尾松50棵被当场查获
2017年1月中旬,被告人喻某因修建房屋急需木材用料,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自家附近林地砍伐马尾松5棵。
为加快采伐进度,喻某还分别通过刘某、冯某帮忙寻找砍工。
 庭审现场
2017年1月14日至1月15日,被告人喻某、刘某、冯某带领砍工王某等人在自家附近林地陆续砍伐马尾松45棵。
 提起公诉
15日晚,被告人喻某、刘某准备将砍伐的林木运走时,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森林警察支队当场查获。
冯某逃离现场,后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鉴定,喻某共计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达23.4m3,刘某、冯某共计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达17.7m3。  被告人喻某、刘某、冯某 
补种杉树获缓刑
在审理过程中,江津法院积极贯彻生态修复司法理念,引导喻某、刘某、冯某自愿与重庆市綦江区石林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造林复绿”生态修复协议》。
 修复现场
喻某、刘某、冯某承担造林及管护费用3200元实施“就地修复”,并按协议约定于2019年2月18日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在被滥伐林地上栽种杉树167棵,造林面积1亩。
 杉树苗
考虑到被告人具有生态修复行为,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最终决定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喻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刘某、冯某均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当庭宣判 
津法君说
“伐木丁丁,鸟鸣嘤嘤”。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林业资源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极其宝贵的生态资源,对于人类的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需要注意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平衡。
在农村,自采林木进行建房的习惯长期存在,但采伐林木,即使是用于自用,也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否则涉嫌违法犯罪。 保护环境,爱护树木,人人有责 
拓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来源:江津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