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江津区出台了《重庆市江津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此细则扩大了残疾儿童救助范围,提高了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和范围: 具有重庆市江津区户籍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其有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的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年龄从原来的0—6岁扩大到0—14岁(不满15周岁,年龄计算以开始康复服务时间为准)。
救助标准: 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低视力儿童提供视觉基本技能训练,训练次数不少于8次,每次至少2小时,补助标准1000元/人·年。盲童提供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训练次数不少于8次,每次至少2小时,补助标准1000元/人·年。 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的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年(每年12月1日至第二年11月30日),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天不少于3小时。 在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每人每月给予500元的一次性生活、交通等补助。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手术的残疾儿童,按照1000元/例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交通等补助。
救助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户口本、诊断证明,向江津区残联提出申请。 审核:由江津区残联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江津区残联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救助。受助残疾儿童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 结算: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费用,由定点康复机构向江津区残联提交《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等相关资料,经江津区残联审核后,报江津区财政局下拨资金。
来源:江津区残联 李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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