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早上7时许,赵某(男,46岁)驾驶渝D62089小型普通客车沿江津区石蟆镇橄榄大道由石蟆场镇往石蟆羊石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橄榄大道瑞晓汽修厂路段时,车辆右侧车头与其同向在道路右侧行走的行人李某(女,52岁)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
通过视频我们可以看到 赵某一直驾驶车辆匀速前行 直到快撞上李某时才踩下了刹车 但此时车辆离李某太近 已经无法阻止悲剧的发生
经查,该道路为水泥路面 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据驾驶员赵某称 当时自己在想事情 疏于对路况的观察 所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 李某倒在路边无法动弹 头部有血流出 赵某显然慌了神 楞在李某旁不知所措 围观群众七嘴八舌讨论着 建议赵某将李某送去医院 于是赵某将李某抱上自己的车 往医院驶去 不幸的是,由于伤势过重 李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事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
这时 可能有人会问了:
行人走恁个出来,不负点责啊?
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
据驾驶员赵某及目击者所述,结合现场监控视频来看,李某被撞时,离道路边缘距离约为1.1米,所以在该起事故中,李某无责。
虽然李某没有承担事故责任 但一条生命就这么没了
在此,要提醒驾驶员 驾车时一定要谨慎驾驶 切勿分心走神 同时,也要提醒行人 在道路上行走时要走人行道 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行走时 为了您的安全,请尽量靠边行走 两人以上同行时,请呈竖排行走 尽可能多的将车道留给车辆 以免发生意外
来源:江津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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