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陆海银 实习记者 刘元钊)天然气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近日,《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天然气发展规划,强化了政府监管职能及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企业经营行为并规范了用户用气行为。条例特别明确,天然气通气验收不得向天然气用户收取费用,并删除了征收用气初装费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天然气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天然气发展规划合理划定管理范围内的供气区域,或者确定管理范围内的供气站,并提出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需要,天然气管理部门可以对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可行性评估。开展可行性评估的,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为保障天然气供应,条例第二章“规划建设与供气保障”专章对供气保障作出了规范,并按照当前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精神,删除了征收用气初装费的规定。此外,条例专门设立了“经营管理与服务规范”章节,特别补充了天然气供应企业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禁止性行为。 另外,条例还对天然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记者注意到,条例要求天然气用户使用质量合格的天然气燃烧器具,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天然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天然气用户要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天然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条例还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保护装置的,单位将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还鼓励天然气用户购买燃气意外伤害保险。 来源:江津日报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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