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为更好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区按照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再次提高全区城乡低保标准,将惠及城乡低保对象2.64万户、4.38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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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从每人每月410元提高到440元。
特困人员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10元提高到754元。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360元提高到1404元,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60元提高到 1204元。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参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市救助管理站供养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 580元(各区县参照执行)。
新的标准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按相关原规定执行。
来源:江津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