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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8 21: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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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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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渝0116破4号
2020年1月16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周维彬对被申请人重庆森松林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3月24日,经竞争选任程序,本院指定重庆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百晟律师事务所为重庆森松林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重庆森松林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5月13日前,向重庆森松林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信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招商江湾城11栋;邮政编码:400010;联系人:江雪黎、贾岩;联系电话:18323484192、1826618108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但应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重庆森松林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重庆森松林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继续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5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提前30分钟签字报到)。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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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渝0116破5号
2020年1月16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周维彬对被申请人重庆土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3月24日,经竞争选任程序,本院指定重庆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百晟律师事务所为重庆土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重庆土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5月14日前,向重庆土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信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招商江湾城11栋;邮政编码:400010;联系人:江雪黎、贾岩;联系电话:18323484192、1826618108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但应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重庆土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重庆土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继续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5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提前30分钟签字报到)。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6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渝0116破6号
2020年1月16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周维彬对被申请人重庆钻宝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3月24日,经竞争选任程序,本院指定重庆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百晟律师事务所为重庆钻宝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重庆钻宝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5月13日前,向重庆钻宝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信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招商江湾城11栋;邮政编码:400010;联系人:江雪黎、贾岩;联系电话:18323484192、1826618108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但应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重庆钻宝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重庆钻宝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继续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5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提前30分钟签字报到)。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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