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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都喜欢枪
但是具有杀伤力的枪
是千万不能非法持有的 江津这个小伙就遭了 渝津检刑诉〔2020〕277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邓某某(已判刑)邀约被告人杨某某一起在**网上购买气枪零件自行组装气枪,后被告人杨某某和邓某某陆续在**网上各自买了一套气枪零件,同时通过网上的图片和视频学习组装气枪的方法。
2018年1月至2月,被告人杨某某和邓某某在邓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的家里,共同将该两套气枪零件组装成两支气枪。
2018年5月8日,民警在邓某某家里将该两支气枪查获。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一支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另一支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均认定为枪支,均具备致伤力。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意见
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气枪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华桥
2020年4月22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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