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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区法院: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拒缴2600元物业费成“老赖”,他后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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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6 18: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保留地址
“你是法院的曾法官吗,你在哪儿,我要交钱,我都快急死了!”

近日,江津法院执行局曾法官接到一当事人打来的电话。法官耐心询问后了解到,来电者是3年前一起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龚某。

屋顶漏水
一气之下拒绝缴费
2013年,家住江津区几江街道某小区的龚某因其屋顶漏水,与小区物管公司协商修补,但不了了之。龚某一气之下便选择了拖欠物业费以表抗议,且一拖就是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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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物业公司多次催缴。龚某要么置之不理,要么以解决屋顶漏水问题为前提条件。无奈之下,物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拒不履行
一意孤行变成“老赖”

2017年,该案经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龚某应当向原告物管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6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龚某依然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物业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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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龚某长期隐匿行踪,执行法官一直未能将其找到,也没能查到龚某名下有银行存款。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自觉现身
悔不当初主动履行
近日,被执行人龚某的儿子准备在今年报名参军。因担心自己是“老赖”将对孩子产生影响,在电话挂掉的15分钟后,龚某匆匆来到法院,主动缴纳了案款。

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执行法官告知龚某,遇到此类问题,其可以通过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等合法方式维权,不能以不交物业费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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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带着怨气来的,但我认识到自己错了,我应该早点来履行”,龚某真诚地说道。

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进行整改,若整改不到位,业主委员会可采取进一步维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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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如果有证据表明因物业方面造成自己损失的,可另行主张损害赔偿。若以此拖欠物业费,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从而给个人信用留下污点,实乃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来源:江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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