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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区交巡警:曝光!6个月以上未处理饮酒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来了,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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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4 19: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保留地址

      近几年来,酒驾一直是交巡警们重点打击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从大家的留言中也可以看出,大家对于酒驾的危害认识都很深,评价也都是不好的,不仅害自己,还会牵连无辜。江津交巡警也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珍爱生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是真真实实做到,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曝光超过六个月未处理的饮酒违法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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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讲一下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对酒驾、醉驾的处罚,希望每一位驾驶人都能仔细想想其中隐含的人生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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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津交巡警一直以来对酒驾整治高度重视,2021年1月1日以来,共查处醉酒驾驶、饮酒驾驶107起。
交巡警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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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津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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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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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5 01:23: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还不少哟 加油 再来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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