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中,涉案房屋拍卖成交后的腾退、交付问题,既是司法处置的最后一环,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涉案房屋如期、完好的交付买受人,为处置房产划下一个完美的句号,直接关系司法权威。
然而部分被执行人在房屋被拍卖成交后,采用拒不搬离、蓄意破坏、拖延执行等方式对抗人民法院执行,严重损害买受人和胜诉当事人的权益。
近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中 被执行人恶意损坏司法拍卖房屋的行为 作出处罚决定
房屋被拍卖 被执行人承诺限期搬出
在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某、曾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江津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被告龚某、曾某应支付原告建筑公司租金36万余元。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建筑公司申请,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财产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龚某位于永川区学府美墅小区的房屋一套。在执行法官多次沟通后,被执行人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处置其房屋。
拍卖房屋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依法对涉案房屋启动了司法处置程序。最终,这套房子以38万余元的价格成交。
成交之后,执行法官两次前往该房屋寻找被执行人龚某,希望其能自行做好腾退工作,但上门找人均无人回应。执行法官遂在门上张贴了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告知书,并告知被执行人须在7日内主动搬出。
当日晚,龚某电话联系了执行法官,口头保证如期、完好地主动搬出。
(张贴告知书)
一周之后,当执行法官来到该房屋时,发现龚某确实已经搬走,但留下的却是一片狼藉:插座、开关被暴力取出、墙内电线被拔出、电灯被砸碎、水管被敲碎、房间内的木门被卸下、玻璃被砸碎插在花园土堆、屋顶花园搭建被损坏……
执行法官见状便将被执行人龚某传唤至法院了解情况。龚某一开始矢口否认破坏行为,把责任推到所谓搬家公司身上。但在执行法官对其进行训诫和教育后,龚某还是承认了这是他一时气不过做的蠢事,并表示愿意赔偿别人的损失。
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引导下,龚某向买受人真诚地道歉,并主动拿出15000元对破坏房屋进行修复。买受人表示接受并与龚某达成了赔偿协议。
虽然取得了买受人的谅解,但妨害司法的行为仍要受到严肃处罚。法院在考虑到被执行人已与买受人达成赔偿协议,也取得了买受人的谅解,最终决定酌情对被执行人龚某处以罚款1000元。次日,龚某向买受人支付了赔偿款,并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来源:重庆江津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