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卫生监督员在长城路某连锁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消毒产品售货柜上放有贵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口洁抑菌粉2盒。该抑菌粉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南)卫消证字[2016]第0001号;主要成份枯矾0.72g、黄柏0.2 g、冰片0.05g、儿茶0.015g;使用范围为用于抑制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白色连珠球菌生长”等字样。
“根据《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含植物成分的抗(抑)菌剂,还应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经卫生监督员现场核实,该品牌口洁抑菌粉属于消毒产品中的抗(抑)菌剂,其产品外包装和说明书标注内容中主要植物成份均未标注拉丁文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卫生监督员立即对该药店的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消毒产品相关信息(价格标签、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卫生许可证号、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上架销售情况及进货索证材料等)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同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药店立即整改,要求不合格消毒产品当场下架停止销售。 卫生监督员温馨提示:
目前市面上消毒产品众多,个别产品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广大消费者在选购消毒产品时,查看产品标签说明,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看标签外观。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标签应清晰、牢固、无涂改; 二看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标注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按照《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如出现顺序不对,数字位数不足四位等情况都说明该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可能存在虚假; 三看禁止标注内容。抗(抑)菌剂仅能对皮肤粘膜起到清洁、抗菌、抑菌的作用,并不能起到治疗作用,根据《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规定,抗(抑)菌剂产品禁止标注无效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以及疾病症状和疾病名称;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抗(抑)菌产品禁止标注适用于破损皮肤、粘膜、伤口等内容。
来源:健康江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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