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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区交巡警:滨江路上一起步就把人撞了,是驾驶员的责任还是行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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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20: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今天我们先来普法大家看看对这两条法律有印象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这两条大家即使不能全文背诵,应该也多多少少听到过或者知道一些吧,这算是驾车和过马路的常识了。      今天要讲的这起事故的两位当事人,就是因为忽视了这最基本的出行规定,而发生了事故。

      当天18时44分许,漆某(男,34岁)驾车在江津区滨江大道中段领航国际路段起步掉头时,与从车行方向从右往左横过马路的赖某(女,64岁)发生刮撞,造成赖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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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赖某是不是突然从一个盲区出来的?是不是进入了车辆的A柱盲区?漆某的行车记录仪能告诉我们真相。
微信截图_20211206202022.png

      通过视频我们可以看到,漆某当时是完全可以看到赖某的,但漆某却称完全没有看到赖某走过来,当自己看到赖某的时候,距离已经很近,来不及避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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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赖某头部多处受伤,所幸经医生救治,已经脱离生命危险。

      在本起事故中,漆某在驾车过程中观察不足,未能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赖某,未能确保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赖某在道路上行走,在有人行横道路段未走人行横道横过道路,且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这起事故告诉我们:只要您是交通参与者就必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要总觉得对方能看到自己不会撞到自己万一对方视线范围内有遮挡、有强光万一对方在分心驾驶、疲劳驾驶或者跟您一样觉得您会让他(她)呢
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我们应该牢牢将它掌握在自己手上而不是把自己的安全交给别人

来源:江津区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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