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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22年1月27日,农历腊月廿五,还有四天就过年了。春节将至,走亲访友、家人团聚免不了会吃吃大餐、喝喝小酒。可是,一些心怀侥幸的驾驶人偏要酒后驾车,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向危险边缘。下面,我们就选取几个案例,让大家都来评评理,看看他们的年到底好不好过。
No.1 2022年1月22日20时38分,王某华饮酒后驾驶渝BJH46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南北大道被查获,现场测试值21mg/100mL,属饮酒驾驶。
No.2 2022年1月22日14时25分,王某兵饮酒后驾驶渝B5Y06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大同路被查获,现场测试值为31mg/100mL,属饮酒驾驶。
No.3 2022年1月24日14时42分,赵某福饮酒后驾驶渝C891B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大同路被查获,现场测试值38mg/100mL,属饮酒驾驶。
No.4 2022年1月22日14时01分,王某宏饮酒后驾驶粤RAQ182号小型轿车在李市镇被查获,现场测试值为44mg/100mL,属饮酒驾驶。
No.5 2022年1月21日21时05分,周某饮酒后驾驶闽A7DV1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南北大道被查获,现场测试值为73mg/100mL,属饮酒驾驶。
No.6 2022年1月24日14时31分,张某祥饮酒后驾驶渝A893KV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大同路被查获,现场测试值为88mg/100mL,属醉酒驾驶。
何必呢?“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道理相信他们都懂,但却偏要酒驾,弄得现在恐怕也没有什么好心情过年了吧。相比这几位过不好年的,下面这位驾驶员却要在拘留所里过年! 2022年1月21日20时40分,韩某饮酒后驾驶陕C5986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南北大道被查获,现场测试值为50mg/100mL。经查询,陕C5986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使用性质为“货运”,即营运车辆,韩某的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民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韩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2日(农历腊月二十),韩某被民警押送至江津区拘留所执行拘留,其出所日期为2022年2月6日(农历正月初六),也就是说韩某这个年得在拘留所里度过了。 在这里给大家普及一个知识点,从对韩某的处罚大家肯定看出来了营运车辆比非营运车辆的处罚力度要大很多。如何判断车辆是否属于营运车辆?请大家打开自己的车辆行驶证,在使用性质一栏内,如果你的车辆不是“非营运”,那么就得格外注意了!
希望大家人人都能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祝愿大家平平安安、开开心心过大年!
来源:江津区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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