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6号)。
在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8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津区支坪镇心怡食品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22日的芝麻 食品名称:芝麻;抽样单编号:NCP2150011665212243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0月22日。 2021年12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江津区支坪镇心怡食品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止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10-22的同批次芝麻已全部销售完毕。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江津区支坪镇心怡食品超市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芝麻共购进2.5kg,本局抽样2.5kg,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次芝麻已全部用于本局2021年11月16日的抽样检验。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江津区支坪镇心怡食品超市积极配合调查。 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和厂家出厂检验报告,完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超市的日常监管力度。 二、江津区普旺超市于2021年12月15日销售的香蕉 食品名称:香蕉;抽样单编号:NCP2150011665213014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2月14日。 2022年1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江津区普旺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止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12月14日的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2月14日所购进的香蕉共计10kg,本局抽样2.24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香蕉。 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切实保证食品安全,本局后续将加强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津区西江大道分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销售的香蕉 食品名称:香蕉;抽样单编号:NCP2150011665213013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2月14日。 2022年1月5日,本局依法向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津区西江大道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止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12月14日的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2月14日所购进的香蕉共计10kg,本局抽样2.198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完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香蕉。 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 四、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津区西江大道分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销售的美人椒(辣椒) 食品名称:美人椒(辣椒);抽样单编号:NCP2150011665213013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2月14日。 2022年1月5日,本局依法向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津区西江大道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止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12月14日的同批次美人椒(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2月14日所购进的美人椒(辣椒)共计3kg,本局抽样2.52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完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美人椒(辣椒)。 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 五、重庆市江津区尚书家佳超市于2021年11月10日销售的芹菜 食品名称:芹菜 ,抽样单编号:DC21500116684933929检验结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11月7日。 2021年12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止报告送达当日,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7日的同批次芹菜 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0日销售的芹菜共计5kg,抽样基数3.5kg,抽样2.598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芹菜 。 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六、江津区超联超市于2021年11月10日销售的西芹 食品名称:西芹,抽样单编号:DC21500116684933896,检验结论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11月9日。 2021年12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止报告送达当日,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9日的同批次西芹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9日购进的西芹共计5kg,抽样基数5kg,本局抽样2.492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西芹。 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完善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七、江津区刁四副食店于2021年11月11日销售的红苕粉丝 食品名称:红苕粉丝,抽样单编号:DC21500116684934176,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10月5日。 2021年12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止报告送达当日,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5日的同批次红苕粉丝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5日生产的红苕粉丝共计2kg,抽样基数2kg,本局抽样1.09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红苕粉丝。 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完善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八、江津区新鲜生活超市于2021年11月12日销售的干山药片 食品名称:干山药片,抽样单编号:DC21500116684934378,检验结论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0日。 2021年12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止报告送达当日,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0日的同批次干山药片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0日生产的干山药片共计1kg,抽样基数10886kg,本局抽样0.886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干山药片。 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完善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九、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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