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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若孩子系孤独症患者幼儿园能否免责呢?
近日,江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离群”的孩子翻窗坠落
4岁的小明是一名孤独症患者,2020年6月起,在某幼儿园就读。2020年12月某天,小明和同学们在老师的带领下上完卫生间准备返回教室。不料小明突然脱离队伍,走向了非教学区的库房内。
由于老师正照顾别的小朋友无暇顾及,小明从库房内没有护栏的二楼窗户坠落至一楼地面,导致其头部、面部、腿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小明母亲遂把幼儿园告到法院,请求赔偿小明因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20余万元。
(小明坠落的窗户)
审理中,幼儿园辩称其每周都在全园大会上讲解注意事项,老师也会提醒小朋友注意安全、禁止攀爬等,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小明患有孤独症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减轻幼儿园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的安全提示语)
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江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一家幼儿园,其建筑设施应当考虑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需要,且幼儿园老师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尽到更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被告的非教学区在事发当时未安装护栏,而教学区与非教学区之间的一扇门系敞开状态,造成教学区与非教学区并未完全隔离。同时,老师在管理过程中有所疏忽,致使原告脱离老师的照看独自进入非教学区的库房内,从没有护栏的二楼窗户坠落,造成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
被告的过错是引致本案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被告的举证不能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虽然原告身患孤独症,但其自身的病情与本案损害后果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原告作为一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范围内处于老师的管理之下发生该事故,原告或其监护人并无过错。
因此,江津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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