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手机版
切换到窄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扫码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Portal
江津论坛
BBS
今日江津
江津概况
江津人才网
江津房产网
江津二手房
江津相亲网
二手交易
师傅到家
搜索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江津
本版
用户
江津在线
»
江津论坛
›
聚焦江津
›
江津码头
›
公厕门口惊现“天坑”!七旬老奶奶不慎摔伤,谁赔? ...
1
2
3
/ 3 页
下一页
返回列表
查看:
6854
|
回复:
24
公厕门口惊现“天坑”!七旬老奶奶不慎摔伤,谁赔?
[复制链接]
孤寂旋木
孤寂旋木
当前离线
积分
861
79
主题
164
帖子
861
积分
注册会员
注册会员, 积分 861, 距离下一级还需 139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861, 距离下一级还需 139 积分
积分
861
发消息
发表于 2022-4-20 09: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来自
保留地址
短短几分钟时间,卫生间门口的路,竟然没了,年过七旬的周奶奶也是万万没想到,上个厕所竟然也能摔“坑”里。
案情回顾
去年5月,周奶奶在江津某商场购物,期间来到商场内公共卫生间。在周奶奶进入卫生间的小隔间之前,卫生间环境一切如常。
然而,当周奶奶上完厕所,推开隔间门出来时,隔间门口竟突然出现一个大坑,躲闪不及的周奶奶一脚踏空摔伤。这一摔,导致身体右侧9根肋骨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了20天才出院。
(隔间门口的井盖)
这么短的时间,这“天坑”到底怎么来的呢?原来,周奶奶上厕所期间,商场的工作人员在未确认无人的情况下,竟将周奶奶所在隔间门前的井盖打开进行检修。井盖的位置距离隔间门实在太近,周奶奶出来时,她和检修工作人员都完全来不及反应。
伤情好转后,周奶奶将该商场诉至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共计8.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商场作为卫生间的管理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时,打开的井盖正位于原告上厕所隔间门前。从事发的场所和井盖的位置来看,原告在不知井盖已打开的情况下难以预料和躲避危险的发生。商场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对危险进行足够警示以避免危险发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核算原告的损失后,法院判决该商场赔偿原告周奶奶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对进入管控场所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适当、合理地注意和保护义务,可主要从以下几点入手。
1.硬件安全保障义务。定期派专人对自身设备、设施和相关服务硬件进行排查,排除不安全因素,消灭风险源,以确保场所安全可靠。
2.安全警示义务。对场所内可能存在损害风险且难以规避的情形进行明确的警示告知。明示的方式有公告、通知、广播、专人提示等,必须达到足以让人知晓、足以排除损害风险的程度。
3.风险管理义务。对于潜在的风险应有效预判,提前进行规范、协调。如本案中的检修事宜,应提前制定相关检修流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检修,预防风险的发生。
4.保管、保护义务。作为经营者、管理者,有权对所在场所进行必要、合法的管理、控制。因此,除避免因自己的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侵害外,在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也不要“袖手旁观”,而是应力所能及地履行适当、合理的保管、保护义务,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来源:江津法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五月的鲜花2015
五月的鲜花2015
当前离线
积分
54149
1238
主题
2万
帖子
5万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54149
发消息
发表于 2022-4-20 10:05: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安全第一安全第一
回复
支持
4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最美好的时光
最美好的时光
当前离线
积分
8245
1
主题
4535
帖子
8245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8245
发消息
发表于 2022-4-20 10:09: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应力所能及地履行适当、合理的保管
回复
支持
4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山城一夫
山城一夫
当前离线
积分
18809
141
主题
7961
帖子
1万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18809
发消息
发表于 2022-4-20 11:07: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肋骨骨折好痛苦哟
回复
支持
4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