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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江津法院:出差套现住宿费是单位福利?法院: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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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7 09: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近日,江津法院公众号发文,一公司员工报案称公司有人利用职务之便,在出差期间虚报住宿价格,非法获利9万余元。以下是原文内容:

“在外混得好不好,一看酒店就知道”为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越是职位高的企业员工出差住宿标准往往也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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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部分人认为实报实销不划算
选择虚报“高开”住宿费
为自己的旅途额外赚上一笔“差旅费”
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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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可谓是年轻有为,30岁出头便在某外商投资企业担任销售总监。因销售工作需要,孙某长期在外出差,而公司给孙某出差的住宿补助最高限额达1000元,实行实报实销。为了方便管理,公司要求员工出差需通过指定软件预订酒店,之后由公司和酒店之间结算住宿费。
2021年4月,孙某在前往成都出差时,发现住宿软件上一个标价仅有200元左右的酒店,便动了歪心思。他电话联系酒店的老板,商量在住宿软件上以1000元为限额开具住宿信息,然后待公司支付房费后,酒店老板将多收取的房费退回给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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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的5个多月里,酒店老板共返给孙某93435元。2021年10月,孙某从公司离职。

同月,该公司员工报案称孙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出差期间虚报住宿价格,非法获利9万余元。不久后,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近日,该案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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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孙某住宿最高限额1000元并非是将1000元给孙某由其自行安排住宿,其目的是保障作为公司销售总监的员工得到优质的住宿服务,同时能够展示公司形象、激励下级员工,该1000元的住宿限额孙某仅能实报实销,并非福利待遇,其无权套现。孙某联系酒店老板虚抬住宿费并进行套取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公司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综合孙某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法院对孙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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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当庭认罪认罚,且全部退还了侵占的钱款,表示自己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造成了今天的局面,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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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予员工的住宿待遇是员工工作时的必要开支,是工作的后勤保障,其属于专款专用且不受员工个人意志分配。

生活中,不少人认为公司给的住宿待遇就是自己的福利待遇,并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套用,然而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企业的纪律规定,更是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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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以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5倍执行。即职务侵占6万元则构成犯罪的“数额较大”,100万则构成“数额巨大”。
孙某终用一纸刑事判决为自己套取公司住宿费的行为买单,更提醒我们要在工作中坚守诚信原则,切莫为蝇头小利断送自己的大好前程。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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